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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於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原本,應與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一併保存。
  2. 關於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不得以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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