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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於裁定前得詢問當事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訴訟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兩造協商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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