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33 條
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於裁定前得詢問當事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訴訟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兩造協商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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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3 條規定法院在裁定前得詢問當事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訴訟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兩造協商確定。 根據這項法條,法院在處理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可以進行相關的調查和詢問,以了解當事人和相關人士對案件的看法和立場。法院也可以通知兩造進行協商,以確定秘密保持命令的內容和執行方式。這樣的舉措可以幫助法院更好地處理與營業秘密相關的案件,確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審判的準確性。 該法條的節錄: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3 條:法院就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於裁定前得詢問當事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訴訟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證據調查,並得通知兩造協商確定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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