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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時,應將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或物件彌封後,另向法院提出,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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