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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32 條

當事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時,應將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或物件彌封後,另向法院提出,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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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2條,當事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時,需要將記載營業秘密的文件或物品密封後,另外提交給法院,不適用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4條第1項的規定。這意味著當事人無法單獨依據第14條第1項來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必須符合第32條的要求,即提供彌封的營業秘密文書或物品。這樣可以確保營業秘密的保密性和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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