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1 條第一項規定,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的規定,秘密保持命令的對象應為自然人。因此,在商業事件審理中,當法院發出秘密保持命令時,該命令的對象應該是一個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此外,秘密保持命令的聲請書應該記載被指定的自然人的住所或居所。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1 條第二項規定,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的規定,間接引用方式揭露係指在法院判斷營業秘密的內容是否已足夠時,使用了一種無需揭示營業秘密內容的方式。換句話說,法院可以根據間接引用的方式來判斷一個資訊是否屬於營業秘密,而無需揭示實際的營業秘密內容。 3.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1 條第三項規定,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的規定,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可以根據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提出相關請求。此外,根據該條規定,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在請求時應說明因營業秘密的數量龐雜或具專業性,而有對其他人開示的必要事由。 參考資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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