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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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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判斷證據持有人有無拒絕提出之理由,應斟酌營業秘密事項與待證事實之關連性、有無代替證明之方法或事實推定之規定,及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可能性等情況而為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0條規定,法院在依該法第53條判斷證據持有人是否有拒絕提出證據的理由時,應考慮營業秘密事項與待證事實之關聯性、是否有代替證明的方法或事實推定的規定,以及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的可能性等情況,來進行認定。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商業事件審理細則自身,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判例。具體來說,根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23條和第24條的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聲請發動秘密保持命令,並限制閱覽訴訟資料,以保護營業秘密。而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時,法院在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可以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這些參考資料都跟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0條有關,用來解釋法院在判斷證據持有人是否有拒絕提出證據的理由時應考慮的因素。 例如,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時,根據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法院可以根據聲請發動秘密保持命令,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這個例子可以用來解釋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0條中提到的「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可能性」,即法院應考慮當事人是否有聲請發動秘密保持命令的可能性,以及這個秘密保持命令是否可以達到保護營業秘密的目的。 參考資料: -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營業秘密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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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0 條規定:「法院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判斷證據持有人有無拒絕提出之理由,應斟酌營業秘密事項與待證事實之關連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