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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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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關係人第三人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辦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9 條,當事人、關係人或第三人要向法院書記官申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申請取得繕本、影本或節本,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書記官申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向法院預納費用並聲請取得繕本、影本或節本。不過,如果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並且同意上述申請可能會對其造成重大損害,法院可以根據申請或依據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上述行為。根據這個規定,針對當事人進行上述行為的裁定是由法院作出的,授權給其指派的法官是沒有權限的。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法律資料檢索系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070001&DF=&SNo=242. Accessed 2021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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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9 條規定:「當事人、關係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