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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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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之股份價格
核定
,商業法院得命
關係人
提出下列文件: 一、會計師查
核
簽證之公司財務報表及公平價格評估說明書。 二、曾辦理公開收購者,其公開收購說明書及法律意見。 三、其他與股份價格算定有關之文書資料。
前項事件,收買股份為上市或上櫃股票者,商業法院並得斟酌證券交易實際成交價格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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