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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選任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
  2. 本法所稱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項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3. 第一項事件衍生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或命預納報酬等事件,由商業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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