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41

快速跳轉
  1. 1.本法所稱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指商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選任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公司資本額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事件。
  2. 2.本法所稱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項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3. 3.第一項事件衍生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或命預納報酬等事件,由商業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規定,所謂的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是指商業法院根據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的規定,選任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臨時管理人的事件。例如,當某公司面臨經營危機或財務困難時,商業法院可以根據相關法規,選任臨時管理人來處理該公司的營運及財務事務。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規定,所謂的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是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項選任的臨時管理人的事件。例如,如果選任的臨時管理人在履行其職務過程中出現了違法行為或不適當的行為,相關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商業法院提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 3.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3項規定,根據第1項事件衍生的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或命預納報酬等事件,屬於商業法院的管轄範圍。例如,當商業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後,該臨時管理人可能需要獲得報酬來履行其職務,商業法院可以根據相關法規來酌定臨時管理人的報酬金額或要求提前支付報酬。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細則(最新修訂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規定:「本法所稱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選任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