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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係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聲請商業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
  2. 本法所稱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項選派檢查人事件。
  3. 第一項事件衍生之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裁定罰鍰、酌定檢查人報酬等事件,由商業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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