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42 條
- 1.本法所稱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係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聲請商業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
- 2.本法所稱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項選派檢查人事件。
- 3.第一項事件衍生之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裁定罰鍰、酌定檢查人報酬等事件,由商業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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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法所稱的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42條共有3項細分的說明。第1項指的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根據公司法第245條的規定,在商業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的事件。第2項指的是商業法院裁定解任第1項選派的檢查人的事件。第3項則是指派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裁定罰鍰以及酌定檢查人報酬等事件,這些事件皆由商業法院來負責審理和裁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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