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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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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所稱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係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規定聲請商業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
本法所稱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係指商業法院裁定解任前項選派檢查人事件。
第一項事件衍生之命
監察人
召集股東會、裁定
罰鍰
、酌定檢查人
報酬
等事件,由商業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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