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代理聲請、起訴、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或雖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補正者,自程序代理人受委任後代為之時,始生該程序行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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