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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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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代理聲請、起訴、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聲請再審,或雖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補正者,自程序代理人受委任後代為之時,始生該程序行為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8條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若未委任程序代理人代理聲請、起訴、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或雖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時,應先定期命補正。待逾期補正之後,自程序代理人受委任後代為該程序行為時,始生該程序行為之效力。 一個相關的例子可以是,在商業訴訟中,若一方當事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提起上訴,法院可以命令其委任程序代理人作為補正。若該當事人在委任程序代理人之後進行上訴,則該上訴行為在程序代理人受委任後才會產生效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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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8 條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代理聲請、起訴、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或雖依本法第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