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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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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訴之變更
、追加,致其訴之全部屬商業訴訟事件者,普通法院依他造之聲請,應將訴之全部移送商業法院。
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一部屬商業訴訟事件者,普通法院依他造之聲請,應將該部分移送商業法院。
提起
反訴之標的
專屬商業法院管轄者,除經他造聲請移送外,普通法院應
裁定駁回
之。
普通法院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移送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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