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7 條
- 1.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全部屬商業訴訟事件者,普通法院依他造之聲請,應將訴之全部移送商業法院。
- 2.因訴之變更、追加,致其訴之一部屬商業訴訟事件者,普通法院依他造之聲請,應將該部分移送商業法院。
- 3.提起反訴之標的專屬商業法院管轄者,除經他造聲請移送外,普通法院應裁定駁回之。
- 4.普通法院為第一項至第三項移送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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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7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如果因訴之變更、追加使得全部訴訟標的屬於商業訴訟事件,普通法院應根據被告的聲請,將全部訴訟移送給商業法院。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如果因訴之變更、追加使得部分訴訟標的屬於商業訴訟事件,普通法院應根據被告的聲請,將該部分訴訟移送給商業法院。 3.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如果被告提起的反訴的標的屬於專屬商業法院管轄的範圍,除非經被告聲請移送,普通法院應裁定駁回該反訴。 4. 在普通法院進行第1項至第3項的移送裁定之前,應該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上述解釋基於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7條之規定,這些規則指導普通法院在處理涉及商業訴訟事件的變更、追加和反訴時應如何適用和移送。這些解釋與商業事件審理細則本身及相關法律規定相關。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https://www.nlpi.edu.tw/law/LawContent.aspx?LawID=FL034019&QueryType=C&Page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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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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