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視為不遲延案件,由商業法院列管,並應於遲延案件未結月報表列報件數。
- 2.視為不遲延案件,應隨時注意停止或延緩原因已否消滅,其已消滅者應即依法進行,儘速終結。
- 3.視為不遲延案件,經院長核可後,將原因發生日期及消滅日期,通知統計人員登記,於終結時,扣除自原因發生之日起至消滅之日止時間,而計算其結案日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文章內容,無法找到關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的規則第13條的相關資訊。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