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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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之催辦通知單或前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見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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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7條,當院長或庭長審核催辦通知單或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果發現案件被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的情況,應立即督促妥速辦理該案件。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全球網路資訊系統[網路].檢自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factQuery 頁面於 2022年4月30日存檔.
- 核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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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