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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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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或庭長審第五條之催辦通知單或前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見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7條,當院長或庭長審核催辦通知單或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果發現案件被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的情況,應立即督促妥速辦理該案件。 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全球網路資訊系統[網路].檢自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factQuery 頁面於 2022年4月30日存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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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 7 條規定:「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之催辦通知單或前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見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