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外自公布日施行,而公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為公布起算第三日才生效。
Q · 刑法寫「公布日施行」,是公布當天就生效嗎?
不是當天。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公布日起算第3日才生效
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刑法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公布日施行。但「自公布日施行」不等於公布當天,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為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若行為發生在公布後第1、2日,理論上新法尚未生效,仍可主張適用舊法。
法律有效力的起點,是一個幾乎所有讀者都會跳過的問題。但對律師來說,這是辦案的第一個動作。刑法從民國24年制定以來改過幾十次,每一次修法的內容、刑度都不一樣。今天你被告的某條罪,會用「現行版本」還是「案發時版本」?答案藏在這條施行日規定裡。第一項說:本法跟著刑法一起生效(民國24年7月1日)。第二項是民國98年補上的:之後刑法和本法的修正條文,除非另有規定,自公布日施行。聽起來抽象,但只要你的行為時間跟修法時間靠很近,這條就會決定你的命運。配合刑法第2條的「從舊從輕原則」(新舊法哪個對被告有利就用哪個),但「新法究竟是哪天開始算新法」就要回來看本條。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之施行日規定,界定刑法本體及歷次修正條文的生效時點:本法隨刑法同日施行,其後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一律自公布日施行,並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公布日起算第三日生效」銜接,作為判斷個案適用法律版本的時間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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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日施行」是公布日起算第3日發生效力。例如總統5月1日公布,第3日的5月3日才生效。行為時間若卡在公布日和施行日中間(第1、2日),理論上還能主張新法尚未生效、適用舊法。
看哪個版本對你有利。依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舊法,但裁判時新法較輕者改用新法。行為時的法律是哪一版,就要回頭看該次修正的施行日;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新法的加重刑度追不到你。
規定刑法及其修正條文何時生效的法律,是判斷個案適用哪一版刑法的時間基準。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是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生效,不是公布當天。
指該次修法自行指定生效日,優先於公布日施行的通則。
從舊從輕要先確定行為時法是哪一版,而那一版的起點就是施行日。
確定行為時間→查該次修法施行日→比對行為是否在施行日前→套用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
從公布當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的修正沿革(LawHistory)逐次比對公布與施行日期。
主張新法尚未生效(未達第3日),依不溯及既往與從舊從輕適用舊法。
三讀只是議決完成,仍須公布並經施行日才生效,兩者可能差數月。
另定施行日期優先,僅在未另定時才回到公布日施行的通則。
| item | meaning | legal_effect |
|---|---|---|
| 三讀通過 | 立法院議決完成 | 尚未生效,不能據以論罪 |
| 總統公布 | 公布於政府公報 | 仍未生效,起算第3日中 |
| 公布日施行(第3日) | 公布起算至第三日 | 正式生效,新法開始適用 |
| 另定施行日期 | 修法自定生效日 | 依其所定之日生效,優先於公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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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 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於五十九年制定公布,第一條規定:「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刑法及本法皆為中央法規,其施行本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惟因二者於二十四年間即已制定公布並施行,故未於本法中規定其施行日期。嗣後修正公布之條文,除本法另定有施行日期者外,即因本法未規定自公布日施行,致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適用,現今司法實務雖採自公布日施行之見解,惟為明確規定刑法及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避免產生爭議,爰增訂第二項。
本法自刑法施行之日施行。
一、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於五十九年制定公布,第一條規定:「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第十三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刑法及本法皆為中央法規,其施行本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惟因二者於二十四年間即已制定公布並施行,故未於本法中規定其施行日期。嗣後修正公布之條文,除本法另定有施行日期者外,即因本法未規定自公布日施行,致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適用,現今司法實務雖採自公布日施行之見解,惟為明確規定刑法及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符合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避免產生爭議,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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