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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4 條

  1.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2. 2.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者,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應繼續執行。
  3. 3.前項情形,由原執行檢察署之檢察官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六月內,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治療之期間。
  4. 4.前項聲請,如法院裁定時,其強制治療已執行累計逾五年者,視為依修正後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後段規定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已執行累計逾八年者,視為第二次許可延長之聲請。
  5.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裁定之,並適用前項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法院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於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二、第二項或第三項之情形,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施行後為停止治療執行之裁定,經聲請繼續施以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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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904條規定,強制治療新制施行前的舊案應繼續執行,檢察官須於6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治療期間,銜接釋字799號要求的定期審查。

Q · 新法上路前就在強制治療的舊案,怎麼接到新制度?

依刑法施行法第904條,112年7月1日強制治療新制施行前已受宣告者應繼續執行;由原執行檢察署檢察官於施行後6個月內(期限113年1月1日),向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治療期間。裁定時已治療逾5年者視為第一次許可延長之聲請、逾8年者視為第二次。本條把舊案的「審查時鐘」校準到新制的分段審查節奏。

白話解讀

民國 109 年(2020 年)大法官釋字第 799 號告訴政府:強制治療這個制度有違憲疑慮,必須在 3 年內修法,特別是要建立定期審查機制,讓人不會被無限期關下去。112 年(2023 年)刑法第 91-1 條因此再次修正,112/7/1 施行。問題來了:那些在 112/7/1 之前被宣告、現在還在治療中的人怎麼辦?這條 904 是答案。它說:繼續執行,但檢察官要在 6 個月內向最後判決的法院聲請裁定治療期間。如果你已經被治療超過 5 年,這次裁定視為「第一次延長」;超過 8 年,視為「第二次延長」。換句話說,新法的「分段審查」機制要回頭套用在舊案身上。對一個被強制治療多年的人來說,這條決定他的審查時鐘從何時開始倒數。

法律定性

刑法施行法第904條為強制治療新制(112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91-1條)的過渡銜接條款,規範新制施行前已受強制治療宣告者的繼續執行、檢察官6個月內的聲請義務,以及既往治療年限換算為新制「許可延長次數」的擬制規則,使舊案得以納入釋字第799號要求的定期審查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治療累計起算日裁定基準日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施行法904條是什麼?

強制治療新制的過渡銜接條款,規定舊案如何接軌定期審查。

Q2強制治療舊案要重新計算期間嗎?

由檢察官主動聲請、法院裁定,不是自動換算。

Q3檢察官沒在6個月內聲請會怎樣?

屬程序瑕疵,可能透過抗告或聲明異議救濟。

Q4治療逾5年、逾8年差在哪?

逾5年視為第一次延長聲請、逾8年視為第二次延長聲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old_regimenew_regime
審查機制舊制(112/7/1前)無明確定期審查節點新制每段期間屆滿前須重新聲請延長
啟動方式依原宣告繼續執行檢察官6個月內主動聲請、法院裁定
年限換算不適用逾5年視為第一次延長、逾8年視為第二次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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