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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9-3刑法修正前受強制治療宣告之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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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適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 9 條之 3 規定:94/1/7 前已受強制治療宣告且仍在執行中者,適用 88 年舊版刑法 91-1,保留明確期限上限。

Q · 94 年新法上路前被宣告強制治療、之後還在治療中的人,適用新法還是舊法?

適用 88 年舊版,有明確期限上限

依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三,凡在 94/1/7 修正刑法施行前已受強制治療宣告、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繼續適用 88/4/21 修正公布的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舊版規定。舊版有相對明確的時間結構,新版則改為「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沒有明確上限,差別可能是數年與數十年的距離。

白話解讀

強制治療這個制度在台灣的歷史,是一連串「我覺得這樣不夠保護社會、但這樣關人又違憲」的拉鋸戰。民國 88 年(1999 年)刑法第 91-1 條第一次出現強制治療,給性犯罪累犯一個治療為名的拘禁機制。民國 94 年(2005 年)修法大幅延長了治療期間、引入「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這種沒有明確終點的字眼。這條 903 規定:在 94/1/7 之前已經被宣告強制治療、94/1/7 之後還在執行期間的人,繼續適用 88/4/21 的舊版規定。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舊版有明確的時間上限,新版可以無限延長。對一個被卡在中間的受治療人來說,這條條文決定他要被關幾年才出得來,差別可能是 3 年和 30 年的距離。

法律定性

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三是強制治療制度的跨期過渡條款,規定在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修正刑法施行前已受強制治療宣告、施行後仍在執行中的受治療人,繼續適用 88 年 4 月 21 日修正公布的刑法第 91 條之 1 舊版規定,以避免修法對舊案不利溯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強制治療最長可以關多久?

依本條,94/1/7 修法前已被宣告且仍在執行中者適用 88/4/21 舊版,有相對明確的時間結構;94/1/7 後新被宣告者適用新版,理論上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無明確上限,112/7/1 又再修一次。實務上提醒:本制度經釋字第 799 號認定部分違憲、要求三年內修法,這就是 112/7/1 修法源頭。

Q2為什麼舊法新法的差距這麼大?

88 年版是強制治療首次入法,給了明確期限;94 年版擴大範圍並引入彈性化執行期間。本條保護了在彈性化之前已被宣告的人。實務上提醒:法律不溯及既往是雙向的,新法不利就不溯及、有利則可溯及,理解這個雙向原則才能讀懂跨期條文。

Q3刑法施行法第 9 條之 3 在規定什麼?

強制治療制度的跨期過渡條款,94/1/7 前已宣告且仍在執行中者適用 88 年舊版刑法 91-1,保有明確期限上限。

Q4強制治療是什麼?

對性犯罪等特定犯罪人於刑罰外、以治療為名施加的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執行於監所附設特殊處所。

Q5什麼叫「仍在執行期間內」?

指 94/1/7 後該強制治療尚未終止仍在進行中;若宣告後因服主刑而未開始執行是否算入,有重大爭議。

Q6釋字第 799 號是什麼?

司法院 2020 年解釋,認定刑法 91-1 部分規定違憲、要求修法,是 112/7/1 修法的源頭。

Q7怎麼判斷一個人適用舊版還是新版強制治療?

確認最後宣告日 → 比對是否在 94/1/7 前 → 確認該日後是否仍在執行期間內,三者皆是則適用 88 年舊版。

Q8辯護人接到跨期強制治療案件第一步做什麼?

先確認受治療人的最後強制治療宣告日期是否在 94/1/7 之前,日期差一天可能改變整個辯護策略。

Q9怎麼主張適用較有利的舊版?

釐清『執行期間內』之認定、援引本條與釋字 799 對 94 版的違憲論述,主張舊版有期限上限對受治療人有利。

Q10強制治療可以聲請停止或救濟嗎?

釋字 799 後強化定期評估與司法救濟,受治療人得就再犯危險是否降低聲請審查(依現行法為準)。

Q11強制治療 vs 坐牢差在哪?

服刑是刑罰、有明確刑期;強制治療是保安處分,舊版有上限、新版至再犯危險降低為止,但實質都剝奪人身自由。

Q12強制治療 vs 監護處分差在哪?

監護處分針對無責任能力或精神障礙者治療監護;強制治療主要針對性犯罪者降低再犯危險,對象與目的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舊版(88/4/21)新版(94/2/2)現行(112/7/1)
依據版本刑法 91-1 舊版刑法 91-1 新版刑法 91-1 最新版
治療期間終止相對明確的時間結構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無明確上限)經釋字 799 後再修正,強化定期評估與救濟
本條(§9-3)適用對象94/1/7 前已宣告且仍在執行者→適用此欄94/1/7 後新宣告者另見施行法 §9-4(112 修法轉換)

舊版(88/4/21)

依據版本
刑法 91-1 舊版
治療期間終止
相對明確的時間結構
本條(§9-3)適用對象
94/1/7 前已宣告且仍在執行者→適用此欄

新版(94/2/2)

依據版本
刑法 91-1 新版
治療期間終止
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無明確上限)
本條(§9-3)適用對象
94/1/7 後新宣告者

現行(112/7/1)

依據版本
刑法 91-1 最新版
治療期間終止
經釋字 799 後再修正,強化定期評估與救濟
本條(§9-3)適用對象
另見施行法 §9-4(112 修法轉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療観察法(心神喪失者等医療観察法,2003)— 觸法精神障礙者強制醫療,非性犯罪專屬,僅部分功能對應
韓國치료감호법(治療監護法)— 치료감호 보안처분,與強制治療性質最接近
中國刑事訴訟法強制醫療程序(針對精神障礙者)— 無針對性犯罪之刑後保安處分,對應度低
德國StGB §66 Sicherungsverwahrung(保安監禁)— 其溯及適用於 M. v. Germany 案經 ECHR 認定違反公約第 7 條,與本條溯及爭點高度呼應
法國rétention de sûreté(2008 年法)— 保安拘留,溯及適用經憲法委員會 2008-562 DC 部分否決
美國Sexually Violent Predator civil commitment(Kansas v. Hendricks, 1997)— 刑後民事性侵犯收容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40107 增訂)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執行期間內者,適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現行刑法有關強制治療之規定,如經修正,則第九十一條之一強制治療執行期間、折抵刑期之規定,與前開修正條文並不相同,為避免修正前後適用之疑義,爰增設本條,以使修正後仍在執行強制治療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杜爭議。

(09401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因現行刑法有關強制治療之規定,如經修正,則第九十一條之一強制治療執行期間、折抵刑期之規定,與前開修正條文並不相同,為避免修正前後適用之疑義,爰增設本條,以使修正後仍在執行強制治療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杜爭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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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9-3 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強制治療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9-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