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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9-2強制性交及猥褻罪之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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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民國 88 年(1999 年)那場大改革之前,台灣的強制性交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意思是被害人不告,國家就不能辦。被害人也可以隨時撤回,案件就停止。改革派覺得這把刀握在被害人手裡只會讓她們承受更多壓力(家屬施壓、加害者求情、社會羞辱);保守派擔心驟然改成非告訴乃論會讓被害人失去主導權、不敢報案。最後妥協出來的方案:改成非告訴乃論,但給一年緩衝。本條 902 就是那塊妥協的化石,規定民國 8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案件還是適用舊的告訴乃論制度。這個緩衝期 25 年前就過了,本條對 2026 年的人來說已經沒有現行案件適用,但它是理解台灣性犯罪法律演進的鑰匙。

立法沿革 1

(0880330 增訂)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免因刑法妨害性自主罪驟然修正為全面非告訴乃論之罪,使被害人無法調適,影響被害人受協助之意願,及偵審機關追訴審判性侵害犯罪之成效,爰增訂落日條款,針對一般之強制性交及猥褻罪,規定一年之緩衝期,以使社會及全民及早導正觀念,並督促各相關部門積極規劃改善保護性侵害被害人之相關措施。

(0880330 增訂)

為免因刑法妨害性自主罪驟然修正為全面非告訴乃論之罪,使被害人無法調適,影響被害人受協助之意願,及偵審機關追訴審判性侵害犯罪之成效,爰增訂落日條款,針對一般之強制性交及猥褻罪,規定一年之緩衝期,以使社會及全民及早導正觀念,並督促各相關部門積極規劃改善保護性侵害被害人之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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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9-2 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 9-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