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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2 條(強制性交及猥褻罪之緩衝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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