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2 條(強制性交及猥褻罪之緩衝期)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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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民國 88 年(1999 年)那場大改革之前,台灣的強制性交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意思是被害人不告,國家就不能辦。被害人也可以隨時撤回,案件就停止。改革派覺得這把刀握在被害人手裡只會讓她們承受更多壓力(家屬施壓、加害者求情、社會羞辱);保守派擔心驟然改成非告訴乃論會讓被害人失去主導權、不敢報案。最後妥協出來的方案:改成非告訴乃論,但給一年緩衝。本條 902 就是那塊妥協的化石,規定民國 8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案件還是適用舊的告訴乃論制度。這個緩衝期 25 年前就過了,本條對 2026 年的人來說已經沒有現行案件適用,但它是理解台灣性犯罪法律演進的鑰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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