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1 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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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901條規定,民國88年3月30日前已依法令經營的性交易場所,不適用刑法第231條,得繼續合法營業。
Q · 公娼現在還合法嗎?
依刑法施行法第901條,凡在民國88年(1999年)3月30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依當時法令取得執照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231條的犯罪規定,得繼續合法營業。此後新申請者則一律依刑法第231條論處。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展現,不是給性產業特權。
白話解讀
法律有時候會給「過去合法的事」留一條後路。1999 年 3 月 30 日刑法修正之前,台灣有合法登記的性交易場所(俗稱公娼館)。修正後,刑法第 231 條把「圖利使人為性交易」變成犯罪。但如果直接適用新法,那些原本依政府核發執照合法營業的業者,會在一夜之間從合法變罪犯。這條施行法就是為這個矛盾而生:在 1999 年 3 月 30 日之前已經依法令取得執照的場所,繼續適用舊規定,不算犯罪。這不是「給性產業特權」,而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政府給的承諾不能說翻臉就翻臉。這條告訴你一件事:當你看到一個產業「明明法律禁止但有人在做」,不一定是違法,可能是法律給了它「歷史過渡」的保護傘。
法律定性
刑法施行法第901條(第10條之1)為排除適用型過渡條款,將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易罪的效力,向後限縮:僅適用於民國88年3月30日後新發生者,對該日前已依法令登記經營之性交易場所則排除其適用,使其繼續適用舊規定而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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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娼合法嗎?▾
1999年3月30日前已依法登記者合法,新申請者違法。
Q2刑法施行法901條在規範什麼?▾
排除刑法231條對舊有合法性交易場所的適用。
Q3刑法231條是什麼罪?▾
圖利使人為性交易罪,處罰媒介、容留營利者。
Q4信賴保護原則是什麼?▾
人民信賴政府已生效的行政行為,政府不得事後翻臉使其受損。
Q5性交易專區又是怎麼回事?▾
社會秩序維護法授權地方政府劃設,是另一條合法化途徑。
Q6為什麼2022年要修這條?▾
把「妓女戶」改為「性交易場所」,配合CEDAW公約用語,實質規範未變。
Q7新開的店能主張這條合法嗎?▾
不能,本條只保護1999年3月30日前已登記者。
Q8這條跟法律不溯及既往有關嗎?▾
有,它是不溯及既往與既得權保護在刑法上的典型過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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