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901條規定,民國88年3月30日前已依法令經營的性交易場所,不適用刑法第231條,得繼續合法營業。
Q · 公娼現在還合法嗎?
民國88年3月30日前已合法登記者,現在仍合法
依刑法施行法第901條,凡在民國88年(1999年)3月30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依當時法令取得執照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231條的犯罪規定,得繼續合法營業。此後新申請者則一律依刑法第231條論處。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的具體展現,不是給性產業特權。
法律有時候會給「過去合法的事」留一條後路。1999 年 3 月 30 日刑法修正之前,台灣有合法登記的性交易場所(俗稱公娼館)。修正後,刑法第 231 條把「圖利使人為性交易」變成犯罪。但如果直接適用新法,那些原本依政府核發執照合法營業的業者,會在一夜之間從合法變罪犯。這條施行法就是為這個矛盾而生:在 1999 年 3 月 30 日之前已經依法令取得執照的場所,繼續適用舊規定,不算犯罪。這不是「給性產業特權」,而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政府給的承諾不能說翻臉就翻臉。這條告訴你一件事:當你看到一個產業「明明法律禁止但有人在做」,不一定是違法,可能是法律給了它「歷史過渡」的保護傘。
刑法施行法第901條(第10條之1)為排除適用型過渡條款,將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易罪的效力,向後限縮:僅適用於民國88年3月30日後新發生者,對該日前已依法令登記經營之性交易場所則排除其適用,使其繼續適用舊規定而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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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執照日期。依刑法施行法第901條,民國88年3月30日前已依法令登記經營的性交易場所,不適用刑法231條,得繼續合法營業;該日後新申請者則違法。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第一步永遠是調閱執照核發日,日期決定整個案件的攻防方向。
不能。本條只保護1999年3月30日前已登記者,新申請一律回歸刑法第231條。內行人提示:若老闆口稱「老牌合法」,問一句「執照是1999年3月30日前核發的嗎」即可拆穿。
民國111年修法把「妓女戶」改為「性交易場所」,理由是原用語違反CEDAW公約對女性尊嚴的要求,純屬文字修正。內行人提示:受保護的對象與法律效力範圍完全沒變,仍是1999年前那批合法業者。
1999年3月30日前已依法登記者合法,新申請者依刑法231條違法。
排除刑法231條對舊有合法性交易場所適用的過渡條款,體現信賴保護。
人民信賴政府已生效的行政行為而做安排,政府不得事後翻臉使其受損。
圖利使人為性交易罪,處罰意圖營利而媒介、容留性交易者。
調閱營業登記→核對核發日是否在1999/3/30前→確認依法令取得→比對排除要件。
先查證執照核發日期,日期在1999/3/30前後決定整個攻防方向。
問一句「執照是1999年3月30日前核發的嗎」,本條只保護該日前登記者。
只能透過社維法授權地方政府劃設的性交易專區,不能新申請舊型態。
901是排除適用(舊有合法者),231是處罰本體(新申請者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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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妓女戶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配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修正。即修正施行前即已依法令規定合法經營妓女戶者,不適用修正後之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惟自本法修正實施後,即不再准許新的妓女戶申請營業。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本條增訂係為配合保障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原已依法令登記許可之性工作經營者,囿於當時法令許可女性從事性工作稱為「妓女」,經營之場所則以「妓女戶」稱之,為使法律用詞一致,故使用「妓女戶」。惟使用「妓女戶」之用詞影響女性尊嚴,並有性工作等同女性之刻板印象,有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規定之虞,爰修正為「性交易場所」,以符合上開公約規定。
本條新增。配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修正。即修正施行前即已依法令規定合法經營妓女戶者,不適用修正後之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惟自本法修正實施後,即不再准許新的妓女戶申請營業。
本條增訂係為配合保障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原已依法令登記許可之性工作經營者,囿於當時法令許可女性從事性工作稱為「妓女」,經營之場所則以「妓女戶」稱之,為使法律用詞一致,故使用「妓女戶」。惟使用「妓女戶」之用詞影響女性尊嚴,並有性工作等同女性之刻板印象,有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五條規定之虞,爰修正為「性交易場所」,以符合上開公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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