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9 條(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同居者不適用通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於刑法施行前非配偶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有同居之關係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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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一規定,通姦罪不適用於刑法施行前已存在、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非配偶同居關係。
Q ·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一是在規範什麼?
依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不適用於刑法施行前(民國24年7月1日前)即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非配偶關係。立法目的是避免1935年新刑法施行時,使當時大量存在的妾、招贅、事實婚等傳統婚姻形態的人一夜之間集體變成罪犯。母法通姦罪已於民國110年刪除,本條已成為失去規範對象的過渡條款。
白話解讀
你眼前的這條法律,是法律世界裡的化石。它寫於民國24年(1935年),保護的對象是清朝末年出生、活在傳統社會裡的人。內容說:那些在刑法生效前就已經「永久共同生活」的非配偶(白話說就是同居或事實婚姻的伴侶),新刑法上路後不能用通姦罪追究他們。為什麼當年需要這條?因為1935年的刑法第239條把通姦入罪,新法一旦施行,台灣社會中大量存在的妾、招贅、事實婚這些傳統婚姻形態裡的人,會在一夜之間集體變成罪犯。立法者用這條畫了一條時間線,保住了既有的關係。但歷史轉了一個彎:2020年大法官釋字791號宣告通姦罪違憲,2021年正式從刑法刪除。母法死了,這條保護傘失去意義,卻還躺在法典裡,成為一塊罕見的法律化石。
法律定性
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一為通姦罪(刑法第239條)溯及效力的過渡豁免規定,使該罪不適用於刑法施行前已存在、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非配偶同居關係,屬「不溯及既往」原則在制定法上的具體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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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一是什麼?▾
通姦罪不溯及1935年7月1日前已存在的傳統同居關係的過渡條款。
Q2通姦罪不是廢除了嗎,這條還有用嗎?▾
母法通姦罪民國110年已刪除,本條失去規範對象,成為孤兒條文。
Q3「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之同居」指現代同居嗎?▾
不是,指1935年前的妾、招贅、事實婚等傳統婚姻形態。
Q4為什麼1935年要立這條?▾
避免新刑法施行時使大量傳統婚姻關係者集體變成通姦罪犯。
Q5通姦罪什麼時候除罪化?▾
民國109年釋字791號宣告違憲,110年6月正式刪除刑法第239條。
Q6這條跟不溯及既往原則有什麼關係?▾
是刑法不溯及既往(刑法第1、2條)在過渡條款上的具體應用。
Q7什麼是孤兒條文?▾
母法已廢、規範對象消失,自身卻仍留在法典中未被刪除的條文。
Q8現在違反這條會被處罰嗎?▾
不會,通姦罪已不存在,本條無任何現行制裁效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時間點 | 通姦罪狀態 | 本條作用 |
|---|---|---|
| 民國24年7月1日前已同居 | 新刑法施行後仍入罪 | 豁免,不適用通姦罪 |
| 民國24年7月1日後至109年 | 通姦罪有效 | 不適用,依一般規定 |
| 民國110年6月後 | 通姦罪已廢除 | 失去規範對象,孤兒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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