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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8-2 條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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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802條規定,致死重罪在2019年5月10日修法時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者,適用新法永久可追訴,不適用前條最有利於被告原則。

Q · 三十年前的命案,現在還能告嗎?

依刑法施行法第802條,致人於死的重罪案件,只要在2019年5月10日(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施行日)那天,其追訴權時效還在進行而尚未完成,就直接適用修正後的新法——追訴權時效永久凍結,可以一直追訴下去,不適用前條(第801條)「適用最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但若該日之前時效已經完成(即已滿三十年),則不在本條救援範圍內,仍維持時效消滅、不得再追訴。

白話解讀

一個 1995 年的殺人案,原本三十年時效再幾個月就要跑完,家屬幾乎已經放棄了。然後 2019 年 5 月 10 日的修法救了這個案子。本條規定:只要那一天致人於死的重罪追訴權時效還沒跑完,從那天起時效永久凍結,沒有任何期限,可以一直追下去。為什麼需要這條?因為刑法施行法第 801 條原本規定,跨修法的時效爭議要「適用最有利於被告」的版本,照那條走,2019 年的修法(對被告極度不利)就救不了任何舊案。所以立法者直接寫第 802 條當例外:致死重罪這次不適用有利原則,要直接適用新法。德國、日本實務都採相同立場,憲法法院也認屬合憲。這條短短一條,把過往幾十年的冷案從墳墓裡挖出來。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02條為跨修法之過渡條款,針對2019年5月10日增訂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致人於死重罪無追訴權時效),明定該日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案件,直接適用修正後規定,排除施行法第801條「適用最有利於被告」原則之適用,使此類陳年案件之追訴時效自該日起永久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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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施行法第802條是什麼?

跨修法的過渡條款,把致死重罪在2019年5月10日時尚未完成的追訴時效永久凍結,可一直追訴。

Q2三十年前的命案現在還能告嗎?

要看到2019年5月10日那天時效跑到第幾年,沒滿30年就還能告,已滿就不行。

Q3刑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嗎?這條為何能對被告不利?

時效屬程序性事項,依德日學說與憲法見解可溯及適用於未完成案件,與實體罰則不溯及不同。

Q4第801條和第802條差在哪?

801條原則是跨修法適用最有利於被告;802條是例外,致死重罪直接適用對被告不利的新法。

Q5已經滿三十年的舊案,本條救得了嗎?

救不了。本條只凍結時效進行中尚未完成者,已完成時效的案件被排除在外。

Q6怎麼計算案子到2019年5月10日時效跑到哪?

案發日加上該罪追訴權時效年數(致死重罪最高30年),對照2019年5月10日是否已屆滿。

Q7DNA比對破陳年命案,為什麼還能起訴?

多半因為案子在2019年5月10日時時效未完成,經本條凍結後追訴權持續存在。

Q8本條本身有追訴權時效問題嗎?

沒有。本條是過渡條款,本身不是罪名,不發生時效消滅問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刑法施行法第801條刑法施行法第802條
適用對象94年1月7日修法前時效進行未完成之一般案件108年5月10日修法前時效進行未完成之致死重罪
適用原則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版本排除最有利原則,直接適用新法
對被告效果通常有利(時效較易完成)不利(時效永久凍結)
立法定位原則對801條的特別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及び少年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平成22年法律第26号)附則第3条 — 人を死亡させた罪の公訴時効廃止を、施行時に時効未完成の事件へ遡及適用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53조의2 및 부칙(이른바 '태완이법', 2015)— 살인죄 공소시효 폐지를 시행 당시 시효 미완성 사건에 적용
🇩🇪 德國StGB § 78 Abs. 2(Mord unverjährbar)— 1969/1979年延長並廢止謀殺罪追訴時效,對施行時尚未完成之時效溯及適用,聯邦憲法法院認屬合憲
🇫🇷 法國Code pénal art. 112-2, 4° — 時效法律即時適用於施行時尚未完成時效之犯罪(但已完成時效者不得復活)
🇺🇸 美國Stogner v. California, 539 U.S. 607 (2003) — 延長尚未完成之追訴時效合憲,復活已完成時效則違反 ex post facto 條款(與本條僅凍結『未完成』時效之設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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