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 8 條之 1 規定,2005、2019 兩次時效修法施行前已開始跑而未完成的案件,須比較新舊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版本。
Q · 刑法把時效改嚴了,修法前已經開始跑的舊案,新法救得了嗎?
不一定,要比較新舊法取對被告最有利的
依刑法施行法第 8 條之 1,在 2005/1/7 或 2019/12/6 刑法時效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開始進行而尚未完成的案件,必須比較修正前後的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版本。多數情況下舊法時效較短,舊案因此仍按舊規矩算到底;但若新法某些配套(如停止原因認定)對被告更有利,則該部分適用新法。
刑法在 2005 年和 2019 年兩次大改追訴權和行刑權時效,整體方向是延長期間、加嚴規範,重大刑案(殺人、強盜致死等)在 2019 年修法後甚至取消了時效。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件很重要的事:那些修法前已經開始跑、還沒跑完時效的舊案,新舊法都要拿來比較,挑「對被告最有利」的那套用。為什麼這條重要?它決定了一個非常具體的問題:1995 年發生的命案,警方在 2020 年想重啟調查,能不能告?要看時效在 2019 修法當下跑到哪。已經接近舊法 20 年期限的案件,新法的「無時效」延長救不了它。這是「法律不溯既往」在刑事時效上的具體落地,被告律師翻舊案時最常翻出的一條。
刑法施行法第 8 條之 1 為刑事時效的過渡銜接規定:當刑法關於追訴權時效(刑法第 80 條)或行刑權時效(刑法第 84 條)的規定在 2005 年、2019 年兩度修正時,對於修正施行前時效已開始進行而未完成的案件,應比較新舊條文並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使加嚴的修法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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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本條規定,2019/12/6 修法前時效已開始跑的案件,要比較新舊法、適用對被告最有利者;多數情況舊法時效較短,舊案仍按舊規矩算。但若新法部分配套對被告更有利,該部分反而適用新法,實務上會把刑法 §80、§83、§84、§85 新舊版本逐項比較。
追訴權時效是國家可以起訴你的期限(刑法 §80,起訴前);行刑權時效是判決確定後可以執行刑罰的期限(刑法 §84,執行前)。被通緝的人最在意後者,因為它決定躲多久之後可以不用回去坐牢,而本條的保護就是讓修法的延長不能溯及到通緝中的舊案。
刑事時效的過渡規定,修法前已開始跑、未完成的時效要比較新舊法取最有利於行為人者。
新舊法律變更時,整體比較後適用對被告最有利的版本,不得割裂挑選。
前者是起訴前的可追訴期限(刑法 §80),後者是判決確定後的可執行期限(刑法 §84)。
只對修法後或修法時時效尚未完成且新法更不利之外的情形;修法前已起算的舊案多數仍適用舊時效。
鎖定犯罪終了日或裁判確定日→定位修法當下時效進度→逐項比較刑法 §80/§83/§84 新舊版→取最有利者。
不是辯證據,是查時效起算點和案發當時的法律版本,列出各關鍵日期。
可以,民事侵權時效另計(民法 §197:知悉起 2 年、行為時起 10 年),與刑事時效是兩套邏輯。
在第一頁援引本條,要求法院適用最有利版本,並要求檢方說明為何不適用。
本條處理 2005/2019 整體時效修正的銜接;§8-2 專門處理 108年5月10日 §80 第1項但書的過渡。
刑法 §2 是實體刑罰的從新從輕母法,本條是其在「時效」領域的具體化過渡規定。
| 比較項目 | 追訴權時效(刑法 §80) | 行刑權時效(刑法 §84) |
|---|---|---|
| 規範對象 | 國家可起訴的期限(起訴前) | 判決確定後可執行刑罰的期限(執行前) |
| 起算點 | 犯罪行為終了日 | 裁判確定日 |
| 本條如何作用 | 修法前已起算未完成者,比較新舊法取最有利 | 同左,常為通緝中舊案的核心爭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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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如經修正,將發生新舊法律變更之適用問題,為杜爭議及維護行為人、受刑人之利益,而採從輕原則,爰增設比較修正條文前後結果,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
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亦同。
立法理由配合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如經修正,將發生新舊法律變更之適用問題,為杜爭議及維護行為人、受刑人之利益,而採從輕原則,爰增設比較修正條文前後結果,適用最有利行為人之規定。
配合刑法總則篇時效章關於追訴權時效及行刑權時效之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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