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8 條(行刑權時效停止之起算)
刑法施行前,行刑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適用刑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其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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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 800 條規定,刑法施行前行刑權時效之停止原因仍存在者,適用刑法第 85 條第 3 項,期間自施行日起算。
Q · 刑法施行前還沒算完的行刑權時效,要從哪天開始算?
依刑法施行法第 800 條,凡在刑法施行前、行刑權時效的停止原因仍繼續存在的案件,一律適用刑法第 85 條第 3 項,其時效期間自刑法施行之日(民國 24 年 7 月 1 日)起算。等於把所有跨越施行日的時效殘案,統一拉回新法施行那天當起跑線,避免舊案因換法而無法計算或便宜了在逃受刑人。
白話解讀
民國 24 年 7 月 1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次施行。但有一個尷尬的問題沒解決:那些在新法施行前就已經判決確定、應該執行卻沒有執行的案件(例如人犯逃亡、行刑權因故停止),它們的「行刑權時效」怎麼算?舊法可能根本沒這個概念,新法的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了「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時,時效要怎麼接續」,這條給的答案是:對於跨越施行日的時效停止案件,從刑法施行那一天(24 年 7 月 1 日)開始重新起算。等於是把所有跨日案件的時效計算,統一拉回新法施行的那一天當起點。對 1935 年的台灣社會來說,這條解決了一個技術性的法律縫隙,把舊案件導入新法體系的時間軌道。對今天的你來說,它的意義是看到立法者怎麼處理「跨日案件時效」的最早原型,這個原型至今仍在使用。
法律定性
刑法施行法第 800 條為刑法施行時的過渡性時效規範,針對施行前行刑權時效之停止原因仍繼續存在的案件,規定一律適用刑法第 85 條第 3 項,並以刑法施行日(民國 24 年 7 月 1 日)作為時效期間的重新起算點。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施行法第 800 條是什麼?▾
規定跨越刑法施行日的行刑權時效停止案件,自民國 24 年施行日重新起算。
Q2行刑權時效跟追訴權時效差在哪?▾
行刑權時效是判決確定後執行刑罰的時限,追訴權時效是檢察官追訴犯罪的時限。
Q3時效停止是什麼意思?▾
停止原因消失後時效繼續計算,停止期間累計達上限後停止視為消滅。
Q4這條今天還會被引用嗎?▾
幾乎不會,民國 24 年前的舊案行刑權時效早已完成,僅具法律史與過渡設計的研究價值。
Q5為什麼要從施行日起算而不是原始事件起算?▾
為維持國家刑罰權延續性,避免跨日舊案因換法而便宜在逃受刑人。
Q6刑法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什麼?▾
規定行刑權時效之停止,及停止期間累計達一定上限後停止視為消滅。
Q7第 800 條跟第 801、802 條有什麼關係?▾
都是時效過渡規定,800 是 24 年原型,801 是 94 年版本,802 是 108 年版本。
Q8行刑權時效完成會怎樣?▾
時效完成後免除刑之執行,即使日後查獲也不能再執行該刑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800 | art_801 | art_802 |
|---|---|---|---|
| 適用版本 | 民國 24 年刑法施行(最早原型) | 民國 94 年 1 月 7 日刑法修正施行 | 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刑法第 80 條修正施行 |
| 處理對象 | 施行前行刑權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者 | 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 | 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施行前追訴權時效未完成者 |
| 核心邏輯 | 自施行日起算 | 新舊法時效從優適用之過渡 | 追訴權時效計算之過渡接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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