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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4 條
(累犯加重之限制)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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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施行前,
累犯
舊刑法
第六十六條第一項
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依刑法
第四十八條
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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