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4 條(累犯加重之限制)

  1. 1.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2. 2.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4條規範1935年刑法施行前的舊刑法累犯,其加重本刑上限為三分之一,體現從舊從輕原則。

Q · 刑法施行法第4條現在還能用嗎?

依刑法施行法第4條,它規範的是「刑法施行前」(民國24年、1935年以前)已構成舊刑法累犯者,其加重本刑上限為三分之一。能適用此條的人依年齡推算多已不在世,第二項援引的刑法第48條也已於民國94年(2005)刪除,故本條為形式上有效、實質上無適用空間的過渡條文。

白話解讀

你打開刑法施行法翻到第4條,會看到一條從民國24年(1935)就在那裡、九十年沒動過的條文。它說的是:那些在新刑法施行前就已經是累犯的人,他們的加重本刑最多不能超過三分之一。聽起來很抽象?因為這條文是給那個時代的人準備的,是那些跨越了舊刑法(民國24年以前的刑法)和新刑法的人。問題是:能適用這條的人,現在幾乎都已經不在了。第二項提到的「刑法第48條更定其刑」呢?刑法第48條早在民國94年(2005)就被刪除了。所以這條法律的實質意義,其實是一個沉睡的化石。但它真正的價值不在「能怎麼用」,而在它告訴你一件事:法律在新舊交替時,會往對被告有利的方向傾斜。這個原則叫「從舊從輕原則」,是刑法的根本精神之一,到今天都還活著。

法律定性

刑法施行法第4條為跨越新舊刑法的過渡規定,針對1935年刑法施行前已構成舊刑法累犯者,設定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的保護性上限,是從舊從輕原則在累犯制度上的具體立法實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施行法第4條是什麼?

跨越新舊刑法的過渡規定,限制1935年前舊刑法累犯的加重上限為三分之一。

Q2刑法施行法第4條現在還有效嗎?

形式上有效,但能適用的人多已不在世,援引的刑法第48條也已刪除。

Q3為什麼舊累犯加重要設三分之一上限?

立法者擔心新法回頭加重跨期間被告,依從舊從輕原則設保護性天花板。

Q4刑法施行法第4條跟現行累犯規定差在哪?

本條上限三分之一(舊刑法過渡),現行刑法第47條上限是二分之一。

Q5刑法施行法是行政命令嗎?

不是。它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與刑法位階相同,非施行細則。

Q6刑法第48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94年(2005)刪除,原因涉及一事不再理與更定其刑制度的調整。

Q7從舊從輕原則是什麼?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

Q8考試會考刑法施行法第4條嗎?

極冷門,律師司法官考試出題機率低,多作為法制史與從舊從輕原則的例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urrent_law_47
適用對象1935年刑法施行前的舊刑法累犯現行刑法施行後的累犯
加重本刑上限不得逾三分之一加重至二分之一
現行適用性形式有效、實質無人適用全面適用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法第56条〜第59条(累犯。概念類比,非過渡規定)
🇰🇷 韓國형법 제35조(누범。概念類比)
🇨🇳 中國刑法第65条(累犯。概念類比)
🇫🇷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2-8 à 132-11(récidive。概念類比)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