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4 條(累犯加重之限制)
- 1.刑法施行前,累犯舊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不同一之罪或不同款之罪一次者,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
- 2.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更定其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施行法第4條規範1935年刑法施行前的舊刑法累犯,其加重本刑上限為三分之一,體現從舊從輕原則。
Q · 刑法施行法第4條現在還能用嗎?
依刑法施行法第4條,它規範的是「刑法施行前」(民國24年、1935年以前)已構成舊刑法累犯者,其加重本刑上限為三分之一。能適用此條的人依年齡推算多已不在世,第二項援引的刑法第48條也已於民國94年(2005)刪除,故本條為形式上有效、實質上無適用空間的過渡條文。
白話解讀
你打開刑法施行法翻到第4條,會看到一條從民國24年(1935)就在那裡、九十年沒動過的條文。它說的是:那些在新刑法施行前就已經是累犯的人,他們的加重本刑最多不能超過三分之一。聽起來很抽象?因為這條文是給那個時代的人準備的,是那些跨越了舊刑法(民國24年以前的刑法)和新刑法的人。問題是:能適用這條的人,現在幾乎都已經不在了。第二項提到的「刑法第48條更定其刑」呢?刑法第48條早在民國94年(2005)就被刪除了。所以這條法律的實質意義,其實是一個沉睡的化石。但它真正的價值不在「能怎麼用」,而在它告訴你一件事:法律在新舊交替時,會往對被告有利的方向傾斜。這個原則叫「從舊從輕原則」,是刑法的根本精神之一,到今天都還活著。
法律定性
刑法施行法第4條為跨越新舊刑法的過渡規定,針對1935年刑法施行前已構成舊刑法累犯者,設定其加重本刑不得逾三分之一的保護性上限,是從舊從輕原則在累犯制度上的具體立法實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施行法第4條是什麼?▾
跨越新舊刑法的過渡規定,限制1935年前舊刑法累犯的加重上限為三分之一。
Q2刑法施行法第4條現在還有效嗎?▾
形式上有效,但能適用的人多已不在世,援引的刑法第48條也已刪除。
Q3為什麼舊累犯加重要設三分之一上限?▾
立法者擔心新法回頭加重跨期間被告,依從舊從輕原則設保護性天花板。
Q4刑法施行法第4條跟現行累犯規定差在哪?▾
本條上限三分之一(舊刑法過渡),現行刑法第47條上限是二分之一。
Q5刑法施行法是行政命令嗎?▾
不是。它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與刑法位階相同,非施行細則。
Q6刑法第48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94年(2005)刪除,原因涉及一事不再理與更定其刑制度的調整。
Q7從舊從輕原則是什麼?▾
刑法第2條,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
Q8考試會考刑法施行法第4條嗎?▾
極冷門,律師司法官考試出題機率低,多作為法制史與從舊從輕原則的例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urrent_law_47 |
|---|---|---|
| 適用對象 | 1935年刑法施行前的舊刑法累犯 | 現行刑法施行後的累犯 |
| 加重本刑上限 | 不得逾三分之一 | 加重至二分之一 |
| 現行適用性 | 形式有效、實質無人適用 | 全面適用中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