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5 條(老幼人減刑之方法與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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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施行前,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經裁判確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應報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呈請司法院提請國民政府減刑。但有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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