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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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應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 2.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設立毒品防制基金,財源含預算與毒品犯罪沒收、罰金之部分提撥,用於戒癮治療、家庭扶助與反毒宣導。
Q · 毒販被沒收、罰的錢去哪了?
部分提撥進毒品防制基金,循環用於戒癮與反毒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毒品犯罪所科罰金、沒收追徵所得及違反本條例的罰鍰,都有「部分提撥」進入毒品防制基金,而非全額歸一般國庫。基金財源還包含預算撥款、孳息與捐贈共六大來源,用途涵蓋補助地方政府、戒癮治療、家庭扶助、反毒宣導與國際合作等八大項。換句話說,加害者繳出的錢會循環回反毒系統,資助受害者康復與下一場掃蕩。
白話解讀
政府查毒品的錢從哪來?大多數人從沒想過這個問題。202 條給你一張看不見的金流圖:除了預算撥款,還有一個專屬池子在運轉。毒販被沒收的錢、違法被罰的錢,都會「部分提撥」進入毒品防制基金。這筆錢做什麼?戒癮治療、家庭扶助、毒品檢驗、跨國合作、宣導教育。換句話說,毒販繳出來的錢,會在反毒系統裡循環,變成下一場掃蕩和輔導的資金。如果你的家人正在面對毒癮、需要找補助資源;如果你看新聞報導毒販被沒收幾千萬時忍不住問「這錢去哪了」;如果你是地方反毒組織想申請經費,這條都是入口。
法律定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為毒品防制基金的設立法源,明定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應設置基金,並列舉六大財源(預算撥款、毒品犯罪罰金與沒收追徵之部分提撥、罰鍰部分提撥、孳息、捐贈、其他)與八大用途(補助地方政府、檢驗治療研究、宣導、施用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國際合作、其他防制業務、管理總務、其他支出),屬於反毒治理的財政組織性規範。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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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家人是毒癮患者,可以申請這個基金的補助嗎?
不是直接向法務部申請,是向你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申請。基金的設計是中央撥給地方、地方再執行(第2項第1款)。可申請項目包括戒癮治療補助、家庭扶助、就業輔導等。內行人提示:第一次接觸別只問「有沒有補助」,直接帶上就醫紀錄、收入證明、家庭狀況說明,承辦人員才好媒合方案,效率高很多。
Q2違法被罰的錢為什麼只是「部分」提撥而不是全部?
因為這筆錢還要分擔其他公務支出。罰金和沒收追徵原本進國庫,現在挪一部分進反毒基金,是立法者在「反毒專款」與「一般財政」間的妥協。具體比例由行政命令訂定,會隨年度政策調整。內行人提示:這個提撥比例是反毒能否持續的關鍵指標,比例太低代表只是口號,留意立法院預算審議時的辯論。
Q3反毒民間團體可以申請基金經費嗎?
可以。本條第2項第6款「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是申請與合作的法源依據。提案時直接引用此款,比單寫漂亮計畫書更有助於承辦人員認定屬法定補助範圍。內行人提示:先確認主管機關當年度的補助公告與申請窗口,依公告格式與期程提案,避免錯過受理時間。
Q4毒品防制基金是什麼?
法務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2設立的反毒專款基金,把毒品犯罪沒收罰金部分提撥回來循環使用。
Q5毒品防制基金的錢從哪來?
六大來源:預算撥款、毒品犯罪罰金與沒收追徵部分提撥、罰鍰部分提撥、孳息、捐贈、其他收入。
Q6什麼是「部分提撥」?
罰金與沒收原則進國庫,但依法挪出一定比例撥入基金,比例由行政命令訂定、隨年度政策調整。
Q7毒品防制基金歸誰管、誰執行?
由法務部設置管理,用途以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是實際執行與求助窗口。
Q8毒癮者家屬怎麼申請基金補助?
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申請,項目含戒癮治療補助、家庭扶助、就業輔導。
Q9申請補助要準備什麼文件?
就醫紀錄、收入證明、家庭狀況說明,帶齊承辦人員才好媒合方案,比只問「有沒有補助」有效。
Q10戒癮治療補助怎麼申請?
可循第10條自動請求治療或第24條緩起訴戒癮治療途徑,並向毒防中心申請基金的治療補助連動。
Q11民間反毒團體怎麼申請經費?
依第2項第6款「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為法源,依主管機關當年度補助公告提案。
Q12毒品防制基金 vs 一般預算差在哪?
一般預算是納稅人共同負擔;基金多了毒販沒收罰金的部分提撥,讓加害者的錢回流資助受害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預算撥款(第1項第1款) | 罰金沒收部分提撥(第1項第2、3款) |
|---|---|---|
| 穩定性 | 每年編列,穩定但受財政排擠 | 隨毒品犯罪查緝量浮動,不穩定 |
| 政策意義 | 納稅人共同負擔反毒 | 加害者的錢回流資助受害者康復 |
| 可監督指標 | 立法院預算審議 | 提撥比例(由行政命令訂定,反毒是否玩真的的關鍵) |
預算撥款(第1項第1款)
- 穩定性
- 每年編列,穩定但受財政排擠
- 政策意義
- 納稅人共同負擔反毒
- 可監督指標
- 立法院預算審議
罰金沒收部分提撥(第1項第2、3款)
- 穩定性
- 隨毒品犯罪查緝量浮動,不穩定
- 政策意義
- 加害者的錢回流資助受害者康復
- 可監督指標
- 提撥比例(由行政命令訂定,反毒是否玩真的的關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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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60526 增訂)
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應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爰參考國內相關基金制度及行政院「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之精神,於第一項明定毒品防制基金之設立與來源。 三、為使基金之運用達成毒品防制目的,爰於第二項規定毒品防制基金之用途。另該基金之設置,並非取代各部會或地方政府既有之反毒預算,僅係補原有反毒預算及經費之不足,故條文中使用「補助」之用語。
- 罰金名詞
- 沒收名詞
- 追徵名詞
- 罰鍰名詞
- 戒癮治療名詞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爰參考國內相關基金制度及行政院「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方案」之精神,於第一項明定毒品防制基金之設立與來源。 三、為使基金之運用達成毒品防制目的,爰於第二項規定毒品防制基金之用途。另該基金之設置,並非取代各部會或地方政府既有之反毒預算,僅係補原有反毒預算及經費之不足,故條文中使用「補助」之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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