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二、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四、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 五、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 六、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七、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項事宜;必要時,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lyssa11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毒品防治專責組織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