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50016999 號
要旨
為使法院連結資源,輔導並預防毒品成癮兒少再犯,檢送法務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新制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調整追蹤輔導模式,納入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判決緩刑付保護管束個案為服務對象之相關資料,以利掌握個案輔導情形
主旨
檢送法務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新制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下稱: 毒防中心)調整追蹤輔導模式,納入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判決緩刑付保護管束個案為服務對象之相關資料,請轉知所屬參考運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 105 年 6 月 29 日法保字第 10505507610 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暨附件影本 1 份。
二、旨揭追蹤輔導模式將「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判決緩刑付保護管束」個案納入,有利法院連結資源,輔導毒品成癮之兒少預防再犯。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得視個案需求,適時予以轉介毒防中心,密切與該中心輔導人員聯繫,以利掌握轉介個案輔導情形,並注意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 31 條、第 32 條之規定通知塗銷。
三、為利於少年紀錄科執行股書記官辦理塗銷作業,將於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調查保護室二代調保系統辦案進行簿「終結事項備註欄位」,建置勾選轉介欄位(除各地毒防中心外,如有連結其他機關【構】之資源,亦應一併予以勾填),並於執行書記官電腦辦案簿建置「通知受轉介單位應發塗銷函」警示,俾便前二項資料串連使用及研考查核。
四、依法務部來文「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服務對象暨追蹤輔導模式調整彙整表」項次 6 所示,其目前轉介方式採紙本為之(轉介單之格式如附件)。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法務部(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法務部 函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9 日法保字第 10505507610 號
主旨
因應近年毒品問題趨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追蹤輔導模式,自本(105) 年 7 月 1 日起調整如說明二,本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亦於同日上線新制,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03 年 5 月 21 日「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業務功能調整研商會議」、103 年 10 月 1 日「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追蹤輔導模式研商會議」及 105 年 6 月 13 日「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工作小組第 28 次會議」等決議辦理(本部 103 年 5 月 26 日法保決字第 10305508030 號函、103 年 10 月 31 日法保字第 10305516890號函及 105 年 6 月 28 日法資字第 10511506990 號函諒達)。二、按前揭歷次會議決議,關於各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下稱毒防中心)追蹤輔導模式之調整,說明如下:
(一)追蹤輔導對象:
1.期滿出監所、勒戒所、戒治所個案。
2.假釋期滿個案。
3.緩刑個案。
4.緩起訴個案。
5.5 年內遭警查獲 3 次以上施用毒品者。
6.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判決緩刑付保護管束者。
7.出矯正機關之少年。
8.自行求助個案。
(二)毒防中心追蹤輔導服務型式包含電訪及訪視(含家訪及面談),配合服務對象調整,依個案屬性區分 3 類型輔導模式,作為追蹤輔導個案之原則性規範:
1.第一類輔導核式:服務為期 2 年,前 6 個月期間每個月電訪2 次、每個月訪視 1 次;第 7 個月起至第 14 個月期間為每個月電訪 1 次、每 2 個月訪視 1 次;第 15 個月起至第24 個月期間可調整為每個月電訪 1 次、每 3 個月訪視 1次。適用以下服務對象:
(1)緩起訴個案。
(2)遭警查獲施用第三、四級毒品 3 次(含)以上成年個案。
(3)出矯正機關之少年。
2.第二類輔導模式:服務為期 2 年,前 6 個月期間每個月電訪2 次、每 2 個月訪視 1 次;第 7 個月起至第 14 個月期間為每個月電訪 1 次、每 3 個月訪視 1 次;第 15 個月起至第 24 個月期間可調整為每 2 個月電訪 1 次、每 3 個月訪視 1 次。適用以下服務對象:
(1)緩刑個案。
(2)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保護管束個案。
3.第三類輔導模式:服務為期 6 個月,期間每個月電訪 1 次。適用以下服務對象:
(1)期滿出監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出所個案。
(2)假釋期滿個案。
(3)自行求助個案(服務以 6 個月為一期,視個案需求延展)。4.上開第一、二類型輔導模式個案,分別於第 7 個月起及第 15個月起,得視情況調整其服務頻率,惟調整之時應於追蹤輔導紀錄載明評估原因,並經主管核可。
5.前述調整後追輔模式自實施日起一年後進行檢討。
三、因應新制實施,原訂「分案後三天內進行初次追蹤輔導」之標準,依各毒防中心之實際新增案量,調整為「新增個案未滿 500 案者,分案及初次追輔之期限不變;新增 500 案以上者,應於系統分案後二周內完成分案及初次追輔;新增 1000 案以上者,則於系統分案後一個月內完成分案及初次追輔」,以期符合個管人力服務量能。
四、檢附毒防中心「服務對象暨追蹤輔導模式調整彙整表」及「追蹤輔導模式規劃表」各乙份。
正本
臺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新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桃園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新竹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新竹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苗栗縣政府毒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臺中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彰化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南投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雲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嘉義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臺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高雄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屏東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臺東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花蓮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宜蘭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基隆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澎湖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連江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金門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副本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衛生福利部(含附件)、教育部(含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令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含附件)、本部檢察司(含附件)、本部資訊處(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