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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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給與檢舉獎金,以於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受理檢舉犯罪之機關未發覺前檢舉本條例所定之罪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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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3條,檢舉人只有在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受理檢舉犯罪的機關未發現該檢舉符合本辦法所定罪行之前,才能領取檢舉獎金。 範例:一位市民向當地警察局檢舉某人涉嫌非法販毒。該警察局經過調查後發現涉嫌人確實進行非法販毒活動,並將此案件移交給檢察機關。如果檢察機關在處理此案之前沒有發現檢舉人所提供的犯罪事實屬實,檢舉人就符合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3條的條件,可以有資格領取檢舉獎金。
- 司法警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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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