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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舉組織犯罪,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檢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檢舉參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三、檢舉本條例第六條之資助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四、檢舉本條例第九條之包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五、檢舉前四款案件,因其提供之證據查獲成員逾三人之犯罪組織者,每增加一人,加給獎金新台幣十萬元。但增加總額不得逾新台幣三百萬元。
  2. 檢舉同一組織犯罪,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競合之情形者,從一最高額給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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