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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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4條規定了對於不同類型的犯罪組織檢舉案件應給予的獎金金額。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檢舉是針對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的人,應給予100萬新台幣的獎金;如果檢舉的對象是參與犯罪組織的人,應給予20萬新台幣的獎金;如果檢舉的對象是資助犯罪組織的人,應給予20萬新台幣的獎金;如果檢舉的對象是包庇犯罪組織的人,應給予50萬新台幣的獎金。此外,如果檢舉的案件涉及的成員超過三人,則每增加一人,應再加給10萬新台幣的獎金,但增加的總額不得超過300萬新台幣。 參考資料: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前段 範例:如果有人檢舉了一個涉及包庇犯罪組織的案件,並且該組織有超過三名成員,那麼根據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檢舉人將獲得50萬新台幣的獎金,並且每增加一名成員,將再增加10萬新台幣的獎金,但增加的總額不得超過300萬新台幣。
- 組織犯罪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證據名詞
- 競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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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