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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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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舉組織犯罪,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檢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檢舉參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三、檢舉本條例第六條之資助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二十萬元。 四、檢舉本條例第九條之包庇犯罪組織者,給與獎金新台幣五十萬元。 五、檢舉前四款案件,因其提供之證據查獲成員逾三人之犯罪組織者,每增加一人,加給獎金新台幣十萬元。但增加總額不得逾新台幣三百萬元。
  2. 2.檢舉同一組織犯罪,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競合之情形者,從一最高額給與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4條規定了對於不同類型的犯罪組織檢舉案件應給予的獎金金額。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檢舉是針對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的人,應給予100萬新台幣的獎金;如果檢舉的對象是參與犯罪組織的人,應給予20萬新台幣的獎金;如果檢舉的對象是資助犯罪組織的人,應給予20萬新台幣的獎金;如果檢舉的對象是包庇犯罪組織的人,應給予50萬新台幣的獎金。此外,如果檢舉的案件涉及的成員超過三人,則每增加一人,應再加給10萬新台幣的獎金,但增加的總額不得超過300萬新台幣。 參考資料: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前段 範例:如果有人檢舉了一個涉及包庇犯罪組織的案件,並且該組織有超過三名成員,那麼根據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4條的規定,該檢舉人將獲得50萬新台幣的獎金,並且每增加一名成員,將再增加10萬新台幣的獎金,但增加的總額不得超過300萬新台幣。

  • 組織犯罪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證據名詞
  • 競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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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 4 條規定:「檢舉組織犯罪,每一檢舉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檢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