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後,檢具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檢舉人亦得於法院為有罪判決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