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檢舉人亦得於法院為有罪判決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檢舉人亦得於法院為有罪判決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