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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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給與檢舉人之獎金,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審核後,檢具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報請法務部撥付。檢舉人亦得於法院為有罪判決後,向受理檢舉機關請求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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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8條,當檢舉人的檢舉被受理機關接納後,該受理機關應根據職權審核檢具的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以及有關的檢舉資料。受理檢舉機關在確定案件有罪判決後,可以向法務部申請撥付獎金。此外,檢舉人在法院判決有罪後,也有權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獎金給與的請求。 參考資料: 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第8條(公告年代待確認)
- 核名詞
- 起訴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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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