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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組織犯罪獎金給與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舉之組織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給與檢舉人獎金二分之一,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給與其餘部分獎金。
  2. 前項給與之獎金,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予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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