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以不屬於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新證據,依該規定聲請再審,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撤回,或經法院專以事實審法院於判決前因未發現而不及調查斟酌之新證據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駁回,於施行後復以同一事實、證據聲請再審,而該事實、證據符合修正後規定者,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2. 前項情形,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撤回,或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駁回後,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