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施行法,該法從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據此法規的第七條至第九條修正規定,以下針對各項條文進行解釋: 1.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規定了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前繫屬於各級法院的案件,其訴訟程序應依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並結束於修正後。然而,如果案件在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則其效力不受影響。 2.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規定了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生效前進行的訴訟程序應如何處理。根據這項條文的規定,原審法院在新修正法施行前已適用舊有的訴訟程序和相關的證據法則進行訴訟,經上訴後新法修正生效,根據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原審法院的判決效力不受影響,上級審法院不能指摘原審法院的判決違背新法規定。 3.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了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生效後,如何處理已進行的訴訟程序。根據這項條文的規定,各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根據新法進行審理和結案。在這種情況下,涉及傳聞證據的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中有關的法律規定應予適用。因此,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被告以外的人在審判外的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即使這些筆錄是在新法生效前產生的,它們仍屬於傳聞證據,而不是根據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獲得證據能力。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刑法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為期實體法與程序法施行日期相同,避免法律空窗期,爰修正第一項施行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以配合刑法之施行。
一、本條新增。 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刑法修正條文定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為期實體法與程序法施行日期相同,避免法律空窗期,爰修正第一項施行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以配合刑法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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