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7-10

快速跳轉
  1.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三十一條之一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2.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法院已受理之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0條的修正公告是在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通過的,根據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一、第93條、第101條自該公告日起生效;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一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0條修正公告) 2. 根據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0條的修正規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如果法院已受理的偵查中有聲請羈押的案件,在其後的訴訟程序中應該依照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來終結該案件。但是,已依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資料來源: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10條修正公告)

立法沿革 1

(1060421 增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三十一條之一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法院已受理之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一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已採折衷式之強制辯護制度,惟現行法院之公設辯護人力編制,不足以因應新法施行後所增加之強制辯護案件,指定義務辯護人之比例勢必將大幅增加,此已衝擊到現有義務辯護律師之來源以及所需預算之編列,為期訴訟制度改革後能順利施行,亟需相當之準備;其餘條文並無上述問題,自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爰配合增訂本條。   三、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法院已受理之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適用新法之一般法律原則,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自應不受影響,爰增訂本條第二項,以資適用。

(106042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一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已採折衷式之強制辯護制度,惟現行法院之公設辯護人力編制,不足以因應新法施行後所增加之強制辯護案件,指定義務辯護人之比例勢必將大幅增加,此已衝擊到現有義務辯護律師之來源以及所需預算之編列,為期訴訟制度改革後能順利施行,亟需相當之準備;其餘條文並無上述問題,自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爰配合增訂本條。   三、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法院已受理之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後之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適用新法之一般法律原則,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自應不受影響,爰增訂本條第二項,以資適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10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一條,自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7-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