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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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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減刑前已執行之刑期,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2. 2.減刑前已繳納之罰金金額,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但其已繳納之金額超過減刑後之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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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減刑前已執行之刑期應算入減刑後之刑期。然而,如果因算入減刑後之刑期而使本應於減刑裁定前已經執行完畢的監獄刑期超過了監獄前已屆滿的部分,那麼超過的部分就不算入計算。同樣地,減刑前已繳納之罰金金額應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但如果已繳納的金額超過了減刑後的金額,那麼超過的部分也不算入計算。 例子: 例如,某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已執行了5年。後來,根據減刑裁定,該犯罪分子的刑期被減為7年。根據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的規定,已執行的5年應算入減刑後的刑期。因此,減刑後的刑期為5年+2年(10年減去5年)= 7年。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超過已執行完畢的部分,所以刑期全部算入。 再例如,某犯罪分子根據原始判決已繳納10萬元的罰金,後來根據減刑裁定,該犯罪分子的罰金被減為5萬元。根據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的規定,已繳納的10萬元應算入減刑後的罰金金額。因此,減刑後的罰金金額為10萬元-5萬元= 5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超過減刑後的部分,所以全部金額算入。

立法沿革 1

(0600827 制定)

減刑前已執行之刑期,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減刑前已繳納之罰金金額,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但其已繳納之金額超過減刑後之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立法理由本條原則上規定已執行之刑期或金額算入減刑後之刑期或金額,惟已執行之刑期或罰金金額超過減刑後之刑期或罰金金額時,其超過部分則規定不得算入,以免發生困擾。

  • 罰金名詞
(0600827 制定)

本條原則上規定已執行之刑期或金額算入減刑後之刑期或金額,惟已執行之刑期或罰金金額超過減刑後之刑期或罰金金額時,其超過部分則規定不得算入,以免發生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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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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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0 條規定:「減刑前已執行之刑期,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