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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減刑前已執行之刑期,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2. 減刑前已繳納之罰金金額,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但其已繳納之金額超過減刑後之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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