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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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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三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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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9 條,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時,根據第三條、第四條及前條的規定對應減刑的罪行進行減刑,並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來定義應執行的刑罰。這條法規是針對多個犯罪行為進行判決時的減輕刑罰處理,被宣告減刑的罪行在執行刑罰時,需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來確定應執行的刑罰。根據最高法院 95 年第 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這條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的規定,對於被判定在新法實施前犯下的罪行,也應適用此法規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600827 制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三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立法理由本條係規定數罪併罰案件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時之處理辦法。

  • 裁判名詞
  • 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 宣告名詞
  • 第五十一條條文
(0600827 制定)

本條係規定數罪併罰案件中,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時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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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9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三條、第四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