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8

快速跳轉
  1. 1.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2. 2.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的規定: 第一項: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時,對於各罪的定罪有減刑的情況,應依照該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進行減刑,然後再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來決定應該執行的刑罰。 第二項:當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經定下執行刑的情況下,仍然要根據前一項的規定來重新定義應該執行的刑罰。對於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來說,也應該按照減刑的情況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被判定犯有多個罪行,根據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的第8條,法院在裁決時需要考慮每個罪行的減刑情況,並根據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進行減刑。最後依據刑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決定應該執行的刑罰。如果已經定下執行刑罰,還需要根據減刑情況重新確定執行的刑罰。此外,對於刑法第五十四條的罪行也需要進行減刑的考慮。

立法沿革 1

(0600827 制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立法理由本條為有關數罪併罰案件均應減刑時,如何減刑之規定。

  • 裁判名詞
  • 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 第五十一條條文
  • 第五十四條條文
(0600827 制定)

本條為有關數罪併罰案件均應減刑時,如何減刑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8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