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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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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
第三條、第四條
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
第五十一條
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五十四條
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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