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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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三條應減刑之案件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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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條,應減刑的案件可以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需要被減刑的人提出聲請,由最後審理案件事實的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來裁定。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訊,我就無法提供了。
立法沿革 1 版
(0600827 制定)
依第三條應減刑之案件由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或軍事審判機關裁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依第三條應減刑案件處理之程序及承辦之機關。
- 第三條條文
(0600827 制定)
本條規定依第三條應減刑案件處理之程序及承辦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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