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5 條
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該法條規定犯罪者在被判處刑罰時,其喪失公權應根據主刑的減刑標準來審酌減輕。具體來說,對於刑期較長的罪犯,其褫奪公權的程度可能會相對較嚴重,而刑期較短的罪犯則可能獲得較為輕微的褫奪公權措施。根據這一條例,法院在裁定罪犯的刑期時,需要考慮到犯罪的情節,以及罪犯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對褫奪公權進行適當的減輕。 例如,如果罪犯犯下的罪行危害更加嚴重,法院可能會選擇不對其褫奪公權進行減輕,反之,如果罪行相對較輕微,法院可能會對褫奪公權進行適度減輕。 這一法規目的在於確保刑罰和褫奪公權之間的合理匹配,並在審判過程中考慮到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以及犯罪者的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