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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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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該法條規定犯罪者在被判處刑罰時,其喪失公權應根據主刑的減刑標準來審酌減輕。具體來說,對於刑期較長的罪犯,其褫奪公權的程度可能會相對較嚴重,而刑期較短的罪犯則可能獲得較為輕微的褫奪公權措施。根據這一條例,法院在裁定罪犯的刑期時,需要考慮到犯罪的情節,以及罪犯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對褫奪公權進行適當的減輕。 例如,如果罪犯犯下的罪行危害更加嚴重,法院可能會選擇不對其褫奪公權進行減輕,反之,如果罪行相對較輕微,法院可能會對褫奪公權進行適度減輕。 這一法規目的在於確保刑罰和褫奪公權之間的合理匹配,並在審判過程中考慮到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以及犯罪者的情況。

立法沿革 1

(0600827 制定)

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

立法理由查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種,主刑既可減少,從刑自應比照減刑標準為之。又已經服刑期滿之人,當亦應比照減刑,用示公平。

  • 褫奪公權名詞
  • 主刑名詞
  • 審酌名詞
(0600827 制定)

查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種,主刑既可減少,從刑自應比照減刑標準為之。又已經服刑期滿之人,當亦應比照減刑,用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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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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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 條規定:「應減刑之罪,其褫奪公權,比照主刑減刑標準審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