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4 條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4 條規定,對於有應減刑但尚未經過判決確定的案件,應依照前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裁判書中進行減刑。這表示在這些案件中,即使判決尚未確定,法院仍可以依據適用的減刑條件進行減刑。例如,在進行刑事審判期間,如果法院認為被告有應該減刑的情況,就可以在裁判書中將刑期進行減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