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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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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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4 條規定,對於有應減刑但尚未經過判決確定的案件,應依照前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裁判書中進行減刑。這表示在這些案件中,即使判決尚未確定,法院仍可以依據適用的減刑條件進行減刑。例如,在進行刑事審判期間,如果法院認為被告有應該減刑的情況,就可以在裁判書中將刑期進行減少。
立法沿革 1 版
(0600827 制定)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行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仍應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予以減刑。
- 裁判名詞
(0600827 制定)
本條規定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仍應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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