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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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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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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4 條規定,對於有應減刑但尚未經過判決確定的案件,應依照前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在裁判書中進行減刑。這表示在這些案件中,即使判決尚未確定,法院仍可以依據適用的減刑條件進行減刑。例如,在進行刑事審判期間,如果法院認為被告有應該減刑的情況,就可以在裁判書中將刑期進行減少。

立法沿革 1

(0600827 制定)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行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仍應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予以減刑。

  • 裁判名詞
(0600827 制定)

本條規定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仍應依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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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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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4 條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行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