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應減刑之人犯,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畢者,依左列規定減刑: 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十年。 三、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2. 緩刑假釋中之人犯仍應依前項規定減刑。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