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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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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前已
羈押
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但因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減刑前已繳納之
罰金
金額,算入減刑後之罰金金額。但其已繳納之金額超過減刑後之金額者,其超過部分不算入之。
第一項已羈押之日數折抵刑期,於原處
無期徒刑
之人犯,已依本條例之規定減為
有期徒刑
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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