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 條的相關內容。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立法理由參照赦免法第四條規定,減刑係減輕其宣告刑。在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亦宜先占且告其應處之刑,再依本條例諭知其減得之刑,俾政府減刑之德意,得明示於判決主文。
參照赦免法第四條規定,減刑係減輕其宣告刑。在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亦宜先占且告其應處之刑,再依本條例諭知其減得之刑,俾政府減刑之德意,得明示於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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