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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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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2. 2.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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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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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640530 制定)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立法理由參照赦免法第四條規定,減刑係減輕其宣告刑。在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亦宜先占且告其應處之刑,再依本條例諭知其減得之刑,俾政府減刑之德意,得明示於判決主文。

  • 裁判名詞
  • 宣告名詞
  • 主文名詞
  • 諭知名詞
(0640530 制定)

參照赦免法第四條規定,減刑係減輕其宣告刑。在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亦宜先占且告其應處之刑,再依本條例諭知其減得之刑,俾政府減刑之德意,得明示於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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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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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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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 條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