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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2. 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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