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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減得之刑,如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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