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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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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2. 2.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巳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有以下兩點釋義: 1. 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的情況,依照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的規定進行減刑後,再根據刑法第五十一條來確定應執行的刑罰。 2. 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經定執行刑的情況,則仍然根據前項規定重新確定應執行的刑罰。對於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進行減刑。 根據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條規定了減刑的具體內容。以下舉一個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7條,如果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應減刑,那麼在減刑後,再根據刑法第五十一條來確定應執行的刑罰。舉例來說,如果原本被判處無期徒刑,經過減刑後變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則依照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執行的刑罰就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七條

立法沿革 1

(0640530 制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

立法理由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規定。

  • 裁判名詞
  • 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條文
  • 第五十一條條文
  • 第五十四條條文
(0640530 制定)

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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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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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9 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