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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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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依前三條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7條,當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根據前三條所做出的決定時,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這意味著對於刑事補償法庭在審理補償事件時所做出的決定,當事人無法提起上訴或聲明不服。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刑事補償事件的審理程序能夠獲得最終解決,避免對決定的反復爭議。並重申當事人在補償事件審理中的權利和責任,需要遵守法庭的決定。這樣可以確保審理過程的公平性和正確性,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相關範例: 根據《刑事補償法》的規定,刑事補償法庭被授權審理和解決刑事冤案,確定是否給予被害人補償。根據第37條的規定,一旦刑事補償法庭做出補償的決定,當事人無法提起上訴或聲明不服。例如,如果有一個刑事冤案,被害人向刑事補償法庭申請補償,法庭審理後認為案件符合補償條件,則刑事補償法庭將作出補償決定,而被害人無法對此決定進行上訴或聲明不服。這樣可以確保刑事補償事件的審理程序得以結束,並確保補償款項能夠及時支付給合格的被害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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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37 條規定:「對於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依前三條所為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