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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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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設辯護人條例》是台灣的一部法律,旨在確保刑事辯護人的角色與權益。根據這部條例的規定,法院可以指派公設辯護人來為無力請求或選任辯護人的被告提供法律協助。而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是針對這一制度的一項內部規定。 根據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1條,此規則的訂定是基於《公設辯護人條例》第7條第2項的規定。根據第7條第2項,公設辯護人的詳細管理辦法由司法院主管機關另行定之。 由於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我無法進一步闡釋《公設辯護人條例》中的相關規定或提供有關的範例。請提供更多具體的資訊,以便我能更好地回答這個問題。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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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1 條規定:「本規則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