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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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公設辯護人在執行職務時若知悉或持有被告的秘密,就不得有可能損及被告名譽、信用或故意洩漏的行為。這是要求公設辯護人要保守被告的秘密,以確保被告的權益受到保護。 參考資料: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最新修正日期:2011年12月20日)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被告名詞
- 故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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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