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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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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2. 2.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例解釋資訊,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有以下兩個規定: 1.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某個犯罪行為符合罪犯減刑條例的條件,且在判決確定之前尚未被確定有罪,則在裁判時應將宣告刑減輕。 2. 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這項規定表示,在裁判時,應將宣告刑以及根據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所得的刑期,同時在判決主文中告知被告。 上述解釋的來源與第一條的資訊相關。

立法沿革 1

(0770416 制定)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   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立法理由依赦免法第四條規定,減刑係減輕其宣告刑,在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亦宜先宣告其應處之刑,再依本條例諭知其減得之刑,俾政府減刑之德意,得明示於判決主文。爰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予以規定。

  • 裁判名詞
  • 宣告名詞
  • 主文名詞
  • 諭知名詞
(0770416 制定)

依赦免法第四條規定,減刑係減輕其宣告刑,在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亦宜先宣告其應處之刑,再依本條例諭知其減得之刑,俾政府減刑之德意,得明示於判決主文。爰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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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 條規定:「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未經判決確定者,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依前項規定裁判時,應於判決主文同時諭知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