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管訓處分,均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16 條規定,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管訓處分,均不適用該條例的規定。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對於已經獲得或即將接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或少年管訓處分的罪犯,不得適用該減刑條例的規定。舉例來說,如果一名罪犯因犯罪行為被判處感訓處分,那麼這項減刑條例不適用於他,他無法利用該法條來減少刑期。
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管訓處分,均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按赦免法所規定之減刑,並不包括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管訓處分在內。爰參考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予以明定。
按赦免法所規定之減刑,並不包括保安處分、感訓處分、矯正處分及少年管訓處分在內。爰參考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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